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乙方於約定使用時間屆滿前交還車輛,且提前還車時間滿一日以上者,得請求甲方退還每滿一日部分之租金。但有促銷特約者從其約定。時租:本車輛每時平均行駛最高里程為○公里(不得低於四十公里),逾最高里程者,每一公里加收○元累計,但每時加收金額不得逾一小時租金之半數。未為前項約定者,視為不限里程。乙方應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,逾時還車者,應以第三條每小時租金計算收費;乙方逾時未通知甲方同意者,每逾一小時得加收百分之○(不高於百分之十)。當日時租之總金額高於一日之租金者,應以一日租金方式計算收費。但因車輛本身機件故障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機車出租花蓮事由,致乙方不能依約定時間交還車輛者,不在此限。乙方有前項但書情形得為通知者,乙方應即通知甲方。第六條本機車使用燃料種類:1?九八無鉛汽油。2?九五無鉛汽油。3?九二無鉛汽油。4?電動。5?其他:。甲方交付本機車予乙方前,應加滿燃料;使用中乙機車出租花蓮方並應購用合法銷售之機車出租花蓮燃料。乙方違反前二項約定致機車故障者,應負損害賠償責任。第七條本機車不得超載,並不得載送下列物品:1、違禁品。2、危險品。3、不潔或易於污損車輛之物品。4、不適宜隨車之動物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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